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修改条例规定企业除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外★★★,还应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这使公示信息更全面,便于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全面了解企业状况。此外★★★,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一方面,充实监管措施,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等,赋予了监管部门更有力的监管手段,促使监管更加深入全面。另一方面,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不同情节★,设置了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

  修改条例新增第二十条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体现了对企业自我纠错的支持。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企业在认识到错误后积极采取措施恢复信用★★★,重新获得市场信任。同时,明确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通过信息共享互认,使企业的信用修复在不同部门和领域得到认可,避免企业因同一失信行为在不同部门受到重复限制,提高了信用修复的效率和公信力,有利于企业更快地恢复正常经营和市场活动。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条例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的行政法规★,施行以来成效显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问题,难以满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实际需要★★★。此次修改条例,总体思路是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中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予以回应★★★;坚持促进发展,从激发企业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以下是修改条例的亮点:

  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实施十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一是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根据修改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促使企业自觉规范信息公示行为。二是推动部门协同监管★。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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